《意见》规定,人民*对罪犯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的,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县级*机关主管部门,并抄送相应*监所检察部门。《意见》还规定了适用撤销缓刑、假释的四种情形。 《意见》强调,检察机关对人民*、*机关、监狱、看守所交付监外执行活动和监督管理监外执行罪犯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县级*对交付所属辖区内执行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逐一登记,建立罪犯监外执行情况检察台账。
检察机关应当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监外执行检察,并针对存在的不同问题,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或者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意见》详细规定了检察机关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12种情形。
《意见》把监外执行纳入社会治安综治考评的内容,要求各级政法五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监外执行工作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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