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欧洲*此次判决的主要依据是:欧盟委员会豁免十溴二苯醚出现了程序性错误,RoHS指令中没有提到风险评估结果可以作为豁免条件。前欧洲*法官大卫·爱德华(David Edward)爵士同时也指出,欧洲*的判决没有对阻燃剂十溴二苯醚的安全性提出任何质疑,只是对RoHS指令中对十溴二苯醚豁免的决定判决无效,而并不涉及十溴二苯醚风险评估结果,这就意味着豁免的程序性错误是可以被审议和纠正的。另外,欧洲*还特别决定,2008年6月30日之*溴二苯醚豁免决定依然有效。
针对欧洲*的判决结果,溴科学与环境论坛主席迈克尔·斯皮格思泰因(Michael Spiegelstein)博士发表声明:从RoHS指令中豁免十溴二苯醚是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事关防火安全问题。十溴二苯醚是应用于电子电气产品中的zui有效的阻燃剂之一,经过了全面的、*的生物安全性和环境安全性研究,被证明对人体和环境没有风险,不必采取防范措施。而且由于十溴二苯醚的应用,每年可以挽救成千上万人的生命和财产。BESF将敦促欧盟委员会按照RoHS指令的要求,优先研究这一问题,并且尽快解决风险评估结果和RoHS指令的衔接问题。他建议,欧盟委员会应重新提出符合RoHS指令标准的十溴二苯醚豁免,或者修改RoHS指令,将十溴二苯醚从指令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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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指令是欧盟委员会于2002年颁发的2002/95/EC号决议《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的简称。该指令对于2006年7月1日后进入欧盟市场的新的电子电气设备产品中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或多溴二苯醚(PBDE)等六类物质做出了禁限规定。
2005年10月1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2005/717/EC号决议,对RoHS指令附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在附录中增加了聚合物中应用的十溴二苯醚被豁免的内容。
2006年1月欧洲议会向欧洲*提出了诉讼,要求欧盟委员会取消RoHS指令中对十溴二苯醚的豁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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