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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长进:适用于新改扩项目的标准,在役装置也应基于风险按标提升

2026-03-05 09:18:08来源: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关键词:化学品安全标准阅读量:12

导读:GB 17681—202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技术规范》中是“本文件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
  我国所有的标准开篇都有一个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梳理近期发布的一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以发现标准适用范围有三类:一是适用于在役生产装置的安全运行管理;二是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三是两者综合有之。列举最近发布的3个标准,可以更直观地理解这三类所包含的范围,如:
 
  GB 17681—202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技术规范》中是“本文件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
 
  AQ 3065—2025《多晶硅安全生产规范》中是“本文件适用于采用三氯氢硅还原法工艺、硅烷法工艺生产多晶硅企业的安全运行。”
 
  AQ 3062—2025《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中是“本文件适用于精细化工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安全管理以及精细化工企业的运行管理。”
 
  如果仅从字面上去理解标准的适用范围,或者说按照目前大部分人所理解的,一项标准会被简单地划为适用或不适用。尤其是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标准,大多数人会理解为:对于目前的在役生产装置如果没有开展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话,就暂时不适用,不需要按标准的要求进行整改提升。
 
  那么问题就来了,安全生产是基于风险,还是仅基于标准?“管安全就是管风险”是不是就成为了只停留在口头上,而没落到实践中的一句口号呢?
 
  可以这么说,所有的标准编制或修改,都是基于事故暴露出的现行标准存在的不足,或是因标准滞后于产业的发展而出现了风险管控上的缺失,因此,所有的条款都是基于风险管控提出的,是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风险管控措施不到位而提出的更加完善的防控措施、更加完善的管理要求。如:
 
  GB 17681—202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技术规范》第6.4.2.1款要求:“涉及有毒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元、储存单元(仓库除外)应配备SIS。”
 
  第6.4.2.2款要求:“除6.4.2.1条之外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元、储存单元(仓库除外)应根据SIL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配备SIS,当SIL定级报告确定该生产单元、储存单元(仓库除外)具有SIL1及以上的SIF时,应配备符合SIL要求的SIS。”
 
  这两款是基于历史上多起灾难性事故所提出的。
 
  如:2010年大连某储运公司“7·16”输油管道爆炸事故中,储罐未设置紧急切断系统,原油持续泄漏,形成大面积流淌火,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以及严重的环境污染。2010年某石化公司合成橡胶厂“1·7”罐区火灾爆炸事故中,因丙烯储罐出口管道未设紧急切断装置,泄漏后无法及时隔离,遇点火源引发爆炸,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
 
  因未配备紧急切断系统引发了这两起严重事故后,便开始提出了管控上的要求,不能因为企业不存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就不按规定设置SIS。
 
  AQ 3062—2025《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7.2.1.9条要求:“采用液氮等低温液化介质作为冷媒时,应评估快速降温发生材料骤冷脆变的风险,选择适用的设备、管道材料。”
 
  这也是基于2018年如皋市某化工有限公司“12•18”中毒事故提出的。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就是氟化氢冷却釜和冷却器壳程材质不满足液氮深冷要求,受液氮快速降温骤冷作用变脆,在骤冷、内筒腐蚀以及压力共同作用下,冷却釜夹套和冷却器壳程发生粉碎性炸裂,液态氟化氢泄漏,导致作业人员中毒。事故暴露的低温引发设备、管道材料脆变问题,如果企业存在这类工艺环境,不能因为该装置不存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就不更换而消除重大风险。
 
  总之,标准中的每一项条款都有血淋淋的教训,对于在役装置来说,目前没有发生事故,不代表在不可预知的某一时点或多层保护层同时失效的时候,就不会发生同类的亡人事故。
 
  因此,从基于风险的角度来看,某一类工艺技术、装置或设施,在别的企业因有缺陷或缺失发生了事故,说明就有可能在之前开展的各种风险评估、工艺危害分析中没有预想到现有的工艺技术、装置或设施的风险管控措施存在缺陷或缺失,这是因为可能存在以下的因素。
 
  一是现行的标准在编制时由于局限性导致风险辨识不全面,没有完全考虑风险管控措施的完整性。
 
  二是产业快速发展,而标准相对滞后。工艺技术、装置、设施不断迭代更新,大量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装置不断应用,很难基于技术进步对现有的标准进行及时修改或编制新的标准,防控可能存在的风险。
 
  因此,任何企业都应该汲取事故教训,按照新修订或编制发布的标准对现有的工艺技术、装置或设施进行全面的风险辨识和评估,如果现有的风险管控措施存在与事故相类似的缺陷或缺失,就应该按照标准的要求进行整改并提升。这是笔者一直坚持的想法,也是笔者在各种培训时提出的建议。笔者最近在学习《过程安全领导力-从董事到基层》一书,书中的这段话,让笔者更加坚信了对标准适用范围的理解。
 
  慎重考虑“祖父条款”。许多标准将依照当时版本制造的旧设备视为“祖父条款”。换句话说,即使旧设备不符合当前要求,他们也可能被视作符合规定。但记住,仅仅是符合规定是不够的。这些标准是基于新的经验教训而修订的。因此,你必须对适用“祖父条款”的设备进行评估,以确保他们仍能满足你的风险标准。如果不能满足,就需要增设屏障或重新设计。
 
  另外,还需要正确理解的是,即便适用范围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标准,其中都会有很多对装置、设备、设施或工艺技术进行风险辨识、评估上的要求,更有工艺运行、设备完整性等管理上的要求。企业不能因为标准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在役运行装置,而对这些软的评估、管理上的要求置之不理。
 
  如:AQ 3062—2025《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中第5.2.2款要求:
 
  建设项目涉及的生产工艺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完成热力学和动力学测试与分析:
 
  a)国内首次使用并投入工业化生产的新工艺、新配方,或者从国外首次引进且未进行过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
 
  b)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或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
 
  c)因反应工艺原因发生过生产安全事的。
 
  虽然对于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要求自2017年就已被明确提出,但国内很多企业在这方面还存在欠账,甚至这几年投用的生产工艺还没有开展过,仅2025年发生的11起较大及以上事故中,就有6起事故是与热失控有关,都存在对反应安全风险或热失控风险不了解的情况。因此,对于标准中提出的管理上的要求,企业是要基于风险管控的需要而执行的,不能教条地认为标准不适用于在役生产装置。
 
  最后,还是引用《过程安全领导力-从董事会到基层》书中的一段话,进一步阐明笔者对基于风险还是基于标准合规的观点:
 
  合规是强制性的,但还不够。企业必须基于自身装置运行的风险,评估是否合规就能防控风险,如果不够,企业需制订自己的风险管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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