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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布!广东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2026-08-07 13:39:49来源: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键词:化工园区园区认定管理化工产业阅读量:414

导读:8 月 5 日,广东六部门联合印发《广东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办法》,9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文件明确化工园区设立、选址、配套基础设施、封闭管理、应急环保等建设标准,规范申报认定流程;对未通过认定园区实行限期整改或关闭处置,认定园区每五年复核,倒逼化工园区安全绿色高质量发展。
  8月5日,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广东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东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参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23〕123号)《化工园区综合评价导则》(GB/T39217-2020),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指导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开展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本实施办法所称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认定化工园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符合《办法》及本实施办法要求的化工园区。本实施办法所称新设立化工园区,是指《办法》发布之日后批准设立的化工园区。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四条 化工园区设立应手续完备,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
 
  第五条 化工园区应明确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消防安全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满足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需要的人员。
 
  第六条 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规划。严禁在地震断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I级保护林地、重要湿地、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
 
  第七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化工园区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其他工业园区的,应单独编制以化工园区为主体的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总体规划应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论证、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产业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我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 化工园区应当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入园项目应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规划有关要求。
 
  第十条 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化工园区应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并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防止安全风险积聚。
 
  第十一条 化工园区应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规范贮存的能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化工园区内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
 
  第十二条 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园区内废水做到应纳尽纳、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含有码头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设置了入河(海)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化工园区应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建立满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下应急处置需求的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结合区域发展和功能布局建设相应的特勤消防救援站,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和装备。化工园区应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务的方式,配套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化工园区应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园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做好事故废水的收集、暂存和处理。
 
  第十四条 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的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
 
  第十五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
 
  第三章 园区认定
 
  第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化工园区认定工作。
 
  第十七条 认定化工园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全面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五条要求;
 
  (二)符合《广东省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审查表》(见附件)中各项细化要求。
 
  第十八条 申请认定材料应包括:
 
  (一)化工园区认定申请文件;
 
  (二)《广东省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审查表》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真实性承诺函;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九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属地关系向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认定材料。化工园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办法》及本实施办法要求进行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申请认定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并抄送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应急管理厅、林业局、消防救援局、地震局,各牵头审查部门对申请认定材料并联开展审查。
 
  第二十条 《广东省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审查表》中各牵头审查部门对申请认定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未通过形式审查的,由各牵头审查部门一次性告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补报相关材料时,同步抄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一条 各牵头审查部门牵头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认定材料逐项开展实质审查,并出具包括《广东省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审查表》在内的审查意见。未通过实质审查的化工园区,由相关牵头审查部门依法依规出具整改或关闭的处理意见,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并商省有关职能部门研究确定后告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审查意见后,研究拟定拟公示认定化工园区名单,会同省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职能部门研究。
 
  第四章 园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化工园区管理工作负总责。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相关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入园项目核准或备案、化工园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园区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依职责指导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工作,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含消防)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其他部门按照职能负责相关工作。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化工园区各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实责任:
 
  (一)依法依规限期整改,完善配套设施,消除安全、环境风险隐患。整改期间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依规妥善做好关闭工作。
 
  (二)依法依规予以关闭,不得再承接化工项目,将园区纳入重点监管区域,园区内相关企业作为重点监控点,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各项措施,妥善处置园区内既有化工企业,消除安全、环境风险隐患,同时防止发生次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
 
  第二十五条 认定化工园区对地理边界进行调整的,按认定化工园区所在各类园区地理边界调整的相关规定办理,并应在调整后按照本实施办法重新进行认定。化工园区扩大范围的,原则上应达到较低安全风险等级(D级)、竞争力二级及以上。
 
  第二十六条 新设立化工园区应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承接列入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划的化工项目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同意,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应通过认定。
 
  第二十七条 自化工园区通过认定之日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五年组织开展化工园区自评和复核,有关要求和程序等参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办理。认定化工园区复核不合格的,以及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认定化工园区资格。
 
  第二十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职能部门定期组织更新认定化工园区名单、认定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数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进行公布,并抄送省有关职能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东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工信规字〔202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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