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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这些化工项目环评文件必须经省级审批!

2025-12-16 13:11:00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关键词:化工阅读量:47

导读:聚氨酯网讯:近日,山东省关于发布《山东省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的通知(现行有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20日)

聚氨酯网讯:近日,山东省关于发布《山东省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的通知(现行有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20日)。

文件指出,除负责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列入《山东省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负责审批。

石化化工行业这些类项目列入目录:

石化:全部炼油项目;全部乙烯项目;新建对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新建废轮胎生产再生油项目。

化工:全部煤化工(含煤制氮肥、低阶煤分质利用)项目;全部农药及中间体生产项目;全部铬盐;全部生产项目。

碳素制品:新建石油焦生产碳素制品项目。

焦化:全部(含半焦项目,干熄焦、煤气净化等不涉及焦炉/炭化炉的改造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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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实现环评分级管理与各级门管理能力更相适应,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高质高效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要求,省对省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作出优化调整。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负责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列入《山东省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负责审批。

二、除和省负责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含及省级园区对应管理机构,下同)环评审批实际承接能力,科学合理确定其审批项目范围,原则上仅可将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具体工作给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不得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具体工作给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

三、本通知发布前,按照原审批权限已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受理单位继续完成审批工作。本通知发布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由建设单位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审批权限,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20日。本通知印发前,我省其他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印发后,法律、法规、规章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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