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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布7起化工和烟花爆竹领域“打非治违”典型案例

2025-11-12 09:00:08来源:青海省 关键词:化工、政策阅读量:3

导读:青海省应急管理系统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青海省应急管理系统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强化警示教育,该省近日从2025年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中筛选出7起化工、爆竹领域涉及关键安全设备设施故障未投用、特殊作业管控不到位、危化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非法储存爆竹等违法典型案例,请各生产经营单位以案为鉴,切实提升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一:西宁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关键安全设备设施故障未投用等违法案

2025320日,青海省监管人员在对西宁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一、二期检验槽安全仪表系统处于旁路状态,检验槽未设置DCS联锁系统,未采取防护措施;发烟硫酸储槽、98%硫酸储槽等常压储罐未进行年度检查;成品8#SIS液位计存在故障,E106A再沸器蒸汽SIS进口开关阀故障,开不到位,以上均未制定风险管控措施;部分配电室未关闭上锁;现场二级动火作业,涉及管件吊装,作业区域未设置安全警戒;仪表检维修作业未执行票证许可,作业记录中为一人作业,不符合双人作业要求;未按公司制度要求开展仪表巡检,仅有重大危险源仪表巡检记录等相关问题。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百零二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款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70,000元(柒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管理人员安全总监张某某作出处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管理人员总经理助理(负责设备、电气、仪表)严某某作出处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西宁市某能源有限公司罐区充装设备设施不防爆、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202586日,西宁市湟中区应急管理局人员在对某能源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罐区简易充装加注设备电源和软管接头不防爆;充装加注工作人员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如护目镜、防毒面具等。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百零二条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款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40,000元整(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海东市某燃料有限公司违法储存甲醇

2025623日,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在调查群众对某燃料有限公司举报件时,发现该公司漏液收集池设计为钢筋混凝土收集池,但该公司在漏液收集池内埋设有两个20立方米的SF双层储罐,其中一个罐体液位仪显示罐内液体储存量为2.74立方米,另一储罐为空罐。该公司撬装装置储存设计储量为50立方米,两个20立方米的SF双层储罐不属于储存装置,只用于漏液收集池,但在用于收集漏液的双层罐中储存有2.74立方米的甲醇。

该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条款第五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60,000元(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海西州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危化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

2025628日,海西州应急管理局人员在对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化工原料三间库房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硝酸钾460吨。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款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韩某某作出处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海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关键报警值变更未审批

2025324日,青海省监管人员在对海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变更编号为WXKJGY202401“烷基锂系列和格氏试剂系列合成压力报警值修订”事项的变更关闭确认表中负责人未签字确认。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款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陈某某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管理人员师某某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管理人员许某某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海西州某有限公司特殊作业管控不到位等违法案

2025527日,青海省监管人员在对海西州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缺失审批流程的规定;动火作业未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控措施不到位,编号SX2025032601的作业票证中,未对腐蚀介质管线的断开、搅拌器停电、个体防护措施等情况进行确认,氧含量合格标准与GB30871规定不一致,受限空间作业部位描述不清楚,没有具体到设备位号,作业分析人、监护人、安全交底人、安全措施确认人均为一人。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令第41号)第十四条第十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百零一条款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海西州德令哈市某爆竹经营店非法储存爆竹

2025522日,海西州德令哈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德令哈市局人员在对德令哈市火车站街道办事处某村一民用出租房进行行政检查时,发现该二层民用出租房一楼西侧一库房内储存共计890箱爆竹,经调查房屋租赁合同,发现该经营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爆竹;储存的爆竹数量及场所超出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

该经营店违反了《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款项、第二十三条款第二项和《青海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四章第二节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对该店处人民币13,000元(壹万叁仟元整)罚款;没收非法财物(非法经营的爆竹共计890箱);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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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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