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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五大连池市教育局学校用计算机采购公开招标公告
  • 公告日期:2015/8/18 11:43:58
  • 截止日期:2015/11/18 11:43:58
  • 所属行业:
  • 所在地区:
详细内容
正信伟业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受五大连池市教育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五大连池市教育局学校用计算机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五大连池市教育局学校用计算机采购

项目编号:ZXDC2015G046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蔺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451-82362805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五大连池市教育局

 

地址:五大连池市教育局

联系方式:石先生18645699555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正信伟业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蔺先生0451-82362805-8015

代理机构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35号投资大厦20层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五大连池市教育局学校用计算机采购招标公告

正信伟业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教育局的委托,对五大连池市教育局学校用计算机采购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五大连池市教育局学校用计算机采购

二、项目编号:ZXDC2015G046

三、资金性质:财政资金1261140.00元。

四、招标内容:计算机及计算机桌椅等

五、交付使用时间:合同签订后10日历天内。

交货地点:五大连池市教育局

六、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拟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格条件;

2、本次招标项目资质要求:

1)投标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合法企业,能满足本次采购需求并具一定规模的企业;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在经营活动中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次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本项目的投标产品不允许转包、不允许分包。

同时提供近三年(2012-2014年)150万以上中标额业绩证明文件(每年一份),以合同原件为准。

3、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将通过《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对投标人的行贿受贿档案进行查询。

七、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时间及地点:

投标申请人法人请携带法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业绩证明材料等以上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于201年8月17日至2015年8月21日每天上午09:00至11:00;下午14:00至16:00到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35号投资大厦20层正信伟业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

八、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2015 年9月7日9时 00分(北京时间)。投标人应在此之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35号投资大厦17层正信伟业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开标大厅,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受。

九、投标及开标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35号投资大厦17层正信伟业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开标大厅。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站上同时发布

采购单位:五大连池市教育局

联 系 人:石先生

采购代理机构:正信伟业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35号投资大厦20层

项目联系人:蔺先生

电话:0451-82362805-8015

传真:0451-82362803

2015年8月17日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申请人法人请携带法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业绩证明材料等以上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26.11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5年08月17日 09:00 至 2015年08月21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35号投资大厦17层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金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09月07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5年09月07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35号投资大厦17层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