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开展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工作的公告》,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查处未获得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为。
公告称,自2009年9月1日起,未获得列入第一批目录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该产品。违反规定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新投产、新转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列入第一批目录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包括2类21个产品。其中,包装类包括:非热封型茶叶滤纸、热封型茶叶滤纸、鸡皮纸、食品羊皮纸、半透明纸、玻璃纸、食品包装纸、食品包装纸板;容器类包括:纸袋、纸罐、纸杯、纸餐具、纸盒。
据了解,我国自2007年7月开始对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有关产品生产企业须经过市场准入审查后方能生产,通过审查的企业将授权在产品包装上使用QS(质量安全)标志。